自驾租车须知
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您记住以下条款: 一、承租人条件
1 、承租人有一年驾龄,持有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与所租车型相符。
2 、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无深圳市常住户口的,须由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担保。
3 、国外、港、澳、台人士租车,须持有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驾驶证,并需有深圳市常住口居民担保。
4 、单位租车:单位法人及租车经办人必须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单位法人不具备深圳市常住户口的,租车经办人只能以个人名义租车。
二、租期内注意事项:
1 、您应熟练掌握车辆正确操作的技能和驾驶常识,正确操作驾驶车辆、爱护车辆,确保车辆状况完好,出租方一般不作车辆操作指导或介绍。
2 、租车时请您一定细心,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为准。
3 、除您本人或您的《汽车租赁登记表》中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本公司车辆,否则,承租方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4 、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您承担。
5 、如果承租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您应立即停车与出租方联系,如未与出租方联系,继续使用造成的 损失将由您承担。
6 、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请您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并同时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安排维修地点,您不能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禁止继续使用已受损坏的车辆,请您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处理好交通事故,出租方可予以帮助 。
7 、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
8 、您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上的零件或设备,否则,您不但应及时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应交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件三倍的违约金。
9 、若您所承租车辆安装有车辆防盗器遥控板在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您应赔偿 1500 元人民币;若在您的租车期限内车辆的里程表有拆动现象,您须交付出租方 1000 元赔偿费。
10、您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否则您将交付出租方不少于 5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1、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禁止超重载物,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禁止封闭门窗时在车中吸烟。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 1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2、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交接单》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等不全您应按实 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若在您租赁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车辆损坏需要替换车辆时,您需按估损价格的 120% 交纳车损押金后方可提供替换车辆。
13、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请您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如确需填加油液,必须使用生产厂家允许的产品。
14、在你预订时需交纳租金总额 20% 的预订金;如你临时取消租车计划,你将支付订金 50% 的违约金。
三、租期、车辆保养、登记
1 、时租:以小时计算,4 小时起租,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超过租赁期限 30 分钟以上算超时。
2 、日租:以 24 小时 / 日为准。从承租人租用车辆离开停车位置时起计算时间。租期结束时,承租人需到公司规定的还车地点交回车辆,并写单计时。超过 6 小时按天计算租金。
3 、月租:除遵照日租的有关规定外,承租人需于每月 26 至 28 日定时到我司指定维修点,对租赁车辆进行每月一次的定期养护,对车辆运营情况写单登记。
4 、长期租赁:以年为计算单位,并遵照月租有关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养护、对车辆运营情况写单登记。
四、租金支付方式
1 、时租、日租为一次性先付清租金外;月租按每月一次于月初支付租金,长期租赁按每月月初支付租金。
2 、收费标准:每台车租金的具体标准按当日挂牌的《租车价目表》执行。
3 、租金不含维修费、燃油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违章费等费用。
4 、延迟付租收取滞纳金:每日按延期支付租金金额的百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五、验证
1 、单位租车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代码、单位公章、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户口本、用车人的驾驶证、一寸红底免冠照片二张(必须由我公司委派司机亲临贵公司办理)。
2 、个人租车须交验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房产证明、一寸红底免冠照片二张(必须由我公司委派司机亲临所出具房产处办理)。
六、保证金
1 、在租赁车辆时,承租人除需按期交齐所租车辆租金外,还需缴纳 5000 元至 50000 元不等的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并以现金形式抵押。支票须银行证实无误后方可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替代租金。
2 、承租人交还车辆后,须扣留 1000 元作为违章抵押金,在一个月内查询电子警察无违章纪录后再予以返还。
七、行驶里程和区域
1 、在承租人没有缴纳省外保险费并办理省外保险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将车辆驶出省外,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
2 、租车行驶里程限制:4小时租限行100公里;日租每天限行250公里,每超过一公里加收费用,具体标准按《租车价目表》执行。
八、提前交车
租赁期间,由于乙方的原因需要提前退车的,乙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赔偿金,支付标准为车辆未到期租金的 30% 。
九、续租
1 、在承租人签署了特别授权条款后,承租人可以在租车辆到期 2 小时前,日租车辆到期 1 天前,月租车辆到期 3 天前由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签订续租合同,并支付租金,逾期交纳需加收 30% 的滞纳金。
2 、续租同时适用时租、日租、月租车辆。
3 、特别授权代理人仅适用本合同的担保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血亲。
十、保险
您承租的车辆己购买所有相关保险。
此《自驾租车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须知,承租方已完全理解。
配司机租车须知
租车并配备司机须注意如下事项:一 、配司机租车不必缴纳任何定金及押金(“五一”、“十一”黄金周及春节假期用车必须提前预订,并缴纳租金的 20% 作为定金)。
二 、可按如下几种方式签订租车合同或预约订车:
1 、老客户紧急用车可免签合同,只须一个电话,我公司司机将会将客户需要的车辆准时开到指定地点;
2 、我公司填写好合同,盖上公章,传真到客户处,承租方阅读无异议后签字盖章回传到我公司即可;
3 、承租方亲自或委派代表来我公司签订合同;
4 、我公司委派代表到承租方处签订合同。
三 、承租方不得要求司机违章驾驶,更不得租用甲方车辆用于非法用途。
四 、承租方用车完毕时,将租金交给司机即用车结束。